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135号 原告:***,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住**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