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135号
原告:***,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住**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