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关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注册号130929600034716。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和诚西路南侧、四零四火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56447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关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