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注册号130929600034716。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和诚西路南侧、四零四火车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56447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关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献县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