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关市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关市的不动产较多,为避免超标的查封,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以上被执行人在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其选定查封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尚未选定查封财产,本院拟终结该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有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