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市泰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关市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关市的不动产较多,为避免超标的查封,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以上被执行人在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其选定查封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尚未选定查封财产,本院拟终结该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有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