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胜利中路二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14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