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98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