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鸿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927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鸿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CFNBW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行,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君子路北段路***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KDQM22。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350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5月04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927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