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单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上诉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郡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