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城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单县北城君子路西段健民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KDQM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3)鲁17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8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