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郡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城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单县北城君子路西段健民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KDQM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3)鲁17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8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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