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81民初452号
原告:山东冠县美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冠县美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美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