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8326号
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长江路189号。
负责人:***。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