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03财保130号 申请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357720959,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高端产业聚集区颐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20403876,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街道牡丹南路滨河新城A4裙楼。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5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5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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