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102民初3500号
原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男,汉族,1998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漯河市邦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王前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微企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CB9N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漯河市邦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460元、误工费、交通费、利息合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份、邦兴公司将厂房窗户施工制作发包给被告***、***,***组织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3月至5月份,原告在邦兴公司厂房现场提供窗户安装工作截至6月15日,三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460元,后经催要,三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起诉后***支付2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邦兴公司已经将钱支付给***,原告的钱应由***支付。
被告***未答辩。
被告邦兴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5月11号至5月30号19.5天×280=5460元,共计5460元,下欠546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支付2000元。
本院认为,***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诉请***支付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被告支付误工费、交通费、逾期利息,诉请***、邦兴公司支付工资,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未及时支付欠款,应负酿成本案诉争的全部责任。***、邦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4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智亚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