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邦兴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102民初3524号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舞阳县。被告:***,男,汉族,1998年5月28日生,住舞阳县。被告:漯河市邦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王前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微企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原告***诉被告***、***、漯河市邦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兴机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邦兴机械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0年11月被告邦兴机械将厂房窗户施工制作发包给被告***、***,被告***组织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3月至6月15日,三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62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被告***辩称,同意付款8620元。被告***未答辩。被告邦兴机械辩称,钱已经全部付给被告***、***了。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5月10号前12460元,5月11号至6月1日6160元,合计18620元,已付1万元,下欠8620元。原告***主张该款一直未付,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清楚,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邦兴机械付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6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