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610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系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保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弟弟。
被告: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滨江现代城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RXJ162T。
法定代表人:江文亮,系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88弄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系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锋。
原告***与被告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