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3188某某与某某、安徽信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18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信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924779990。
法定代表人:钱相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39E。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滨江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RXJ162T。
法定代表人:江文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信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枞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计364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士标
审 判 员  吴利平
人民陪审员  许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章丽
书记员(代)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