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377号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琼,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申请人:山东易福堂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国际广场2-9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8400371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易福堂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易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易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