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227号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2689138F。
法定代表人:姜广臣,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46404W。
法定代表人:侯宇刚,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兆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