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239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