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今报社与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初786号
原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该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系东方今报社员工。
被告: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徐寨路南18幢2单元6层A层。
法定代表人:袁强。
原告东方今报社诉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东方今报社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方今报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今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方今报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魏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