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2205号原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聂潘路西岗段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沈迎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地,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力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