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3民初5175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丰李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70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丰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雇佣***在洛阳凯瑞·红瞰工程项目施工。2021年8月20日下午***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经诊断为:掌骨骨折,住院花费4000余元。***施工的项目承建单位为丰李公司,***系丰李公司部分工程的分包人。因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称其受***雇佣,但***提交证据显示其工资由洛阳昱信建筑劳务公司发放;且***工作施工楼盘亦非丰李公司承建。故,本院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