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91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区丰李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终结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408000元,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6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48000元。上述两笔款项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了结纠纷互不追究。二、***、***自愿为以上款项做担保,如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担保人***、***同意法院执行其个人财产。三、如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协议履行,法院可恢复原判决执行”。2021年1月28日、29日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有限公司分四次向我院执行款账户转款25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21年4月30日分两次向我院执行款账户转款148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在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平顶山湛河区人民法院提取;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恢复执行,在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后,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我院执行款账户转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至今未领取该2000元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其中2021年1月31日的履行存在瑕疵,少履行2000元还款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瑕疵履行后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将最后一期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有限公司在第一期履行中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我院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丰李建筑有限公司核实履行情况后,被执行人主动于2021年9月9日向我院执行款账户转款2000元,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但其拒绝领取。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主债务已大部分履行完毕,应视为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又以被执行人存在瑕疵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