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高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彬,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群湘,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