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民初1611号 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封心冈,江苏省沛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计1239元,由原告青海锐途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芦生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