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7557号
原告: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建设中路1号5。
法定代表人:朱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
法定代表人:李剑聪,经理。
原告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与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经典公司支付和诚公司141
600元尾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中,应配合现场施工进度需要,特此经典公司与溧阳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临时用梯协议书费用总计832
100元,2019年10月支付220500元,2019年12月支付220 000元,2020年1月支付100 000元,2020年5月支付150 000元,截止至今经典公司己支付给和诚公司690 500元,现项目施工己经结束,双方人员己经撤场,经典公司拖欠和诚公司141 600元工程款,按照协议约定,经典公司己经违约1年有余。
被告经典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9月10日,经典公司与和诚公司签订《电梯使用协议书》,约定由和诚公司对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的28台电梯中的15台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调整及调试等,和诚公司委派电梯操作司机负责电梯的操作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电梯使用费为490元/台/天,包括人工费、清理费、更换配件费、安全风险及税费等,需15天一结款,现金或支票,和诚公司出具发票。2019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结算清单,载明经典公司还需支付和诚公司开梯费309 200元。
2019年12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电梯使用协议书》,约定和诚公司对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的30台电梯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调整及调试等,每月按82 400元计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和诚公司主张经典公司使用了一个月电梯后便停止使用。2020年7月16日,和诚公司出具结算清单,载明截至当日经典公司已支付690 500元,还需支付开梯费用141 600元。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和诚公司为经典公司开具了4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为690 500元
上述事实,有《电梯使用协议书》、结算清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和诚公司为经典公司完成了电梯维护使用工作,经典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虽然和诚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的结算清单无经典公司签字或盖章,但根据和诚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经典公司未付清结算清单中的价款。故和诚公司要求经典公司支付141 600元价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溧阳和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41 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经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