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6745号
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巨龙工业园(北京市瑞海金属门窗厂院内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陶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颂岭,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祥,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狄亚公司)与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波狄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颂岭,被告经典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波狄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经典建设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供货款42 384元;2、判令经典建设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 38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由经典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经典建设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砂浆腻子销售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经典建设公司在我公司处采购砂浆、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胶粉等建筑材料,由我公司按照经典建设公司的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工程所在地,实际履约数量按实际进场数量为准。货物结算方式为每月26号对账完毕,次月10号前结付上月货款的100%,如经典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则应当按照逾期付款的千分之三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依约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7日陆续按照经典建设公司的指示给其送货,货物送到后经典建设公司均予以签收。2019年7月28日,我公司与经典建设公司进行工程材料供应结算,我公司共计为其提供了254 634元的货物。双方签订对账单后,经典建设公司陆续向我公司支付货款,但剩余42
384元至今未付。为此,我公司多次找经典建设公司收取货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我公司只能诉至贵院,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典建设公司辩称,认可欠款的事实和金额。我需要与公司协商一下什么时候能给。违约金和其他的费用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6日,经典建设公司(甲方,需方)与波狄亚公司(乙方,供方)签订《砂浆腻子销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工程地点为昌平区旧县中关村科技园北京湾三期,施工单位为经典建设公司。货物名称为聚合物抗裂砂浆和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实际履约数量以实际进场数量为准,甲方双方以实际供货数量为依办理结算并付款。需方工地现场,以现场签收的送货单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甲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为李碧祥。每月26号对账完毕次月10号前结付上月货款的100%,依次类推。如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本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有违约方全部承担。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对账单,确认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28日双方发生的货款金额为57 750元,后经典建设公司付款50 000元,剩余7750元未付。双方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对账但,确认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7日双方发生的货款金额为254 634元,后经典建设公司付款三次,分别为2019年8月16日100 000元、2020年1月22日100 000元、2021年2月11日20 000元,剩余34 634元未付。
庭审中,波狄亚公司主张双方已经以对账单的形式对发生金额予以确定,且我公司已经按照剩余未付款金额开具发票,经典建设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波狄亚公司自认本案中未发生律师费和交通费。经典建设公司认可未付款的金额,但无法确认付款时间。
本院认为,波狄亚公司与经典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砂浆腻子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认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以对账单的方式对发生货款的金额进行了结算,现波狄亚公司扣除经典建设公司已付款金额主张剩余货款42 384元,且经典建设公司对于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波狄亚公司与经典建设公司在合同中对违约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超出法律规定,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12日(最后一笔付款的次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2 38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 3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经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波狄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