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建设有限公司

***、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聪,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货款234000元。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2年3月2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2年3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4日、7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022年8月5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杨玉惠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