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生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力夫,重庆联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航,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一棚
审判员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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