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财保281号
申请人:河南百川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17406121B。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团结路民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5019911J。
法定代表人:朱海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百川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百川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41421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4142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