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财保31号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
申请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7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