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商初字第00247号
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道学,男,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党慧直,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贤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桃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贤硕通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