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536号
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大道76-78号“万山1#厂房”第二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52802H。
法定代表人:林灿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
被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472899。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
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王月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