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江红某某三元、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元。
委托代理人:***,麻城市司法局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元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天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上诉人*三元表示服从原审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元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元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5元,由*三元负担(依法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