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4789号
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圩镇南胜村西神水泥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1M8DXT。
法定代表人:陈日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鸿,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69463F。
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以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6元,减半收取计4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百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水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良妹
书 记 员 杜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