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4009号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齐云村西番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9247F。
法定代表人:吴章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69463F。
法定代表人:余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岩田基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计1409元,由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廷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