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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12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35128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611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01279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乐山国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海棠花园2幢底层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乐山国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海棠花园2幢底层营业用房; 二、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