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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关于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1.279万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行限期为六个月。因和**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