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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351286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666111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川1102执50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户的存款180万元、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账户的存款180万元及申请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继续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已无必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乐山景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账户内的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18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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