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3执保03号
申请人:温州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毓蒙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蒙自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富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凌颖,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自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州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蒙自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红河牡丹支行开户的账户:25×××55、蒙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里铺信用社开户的账户:34×××12、中国建设银行银河南路分理处开户的账户:53×××69、蒙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寨信用社开户的账户:34×××12中的存款8801786元。申请人温州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801786元,以此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新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为保证保全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红河牡丹支行开户的账户25×××55、蒙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里铺信用社开户的账户:34×××12、中国建设银行银河南路分理处开户的账户:53×××69、蒙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家寨信用社开户的账户:34×××12中的存款8801786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