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希望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平。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邓钢。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0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定书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596880.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