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彭水县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3189号
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汉关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UCBPT5N。
经营者:范涛,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316207484。
法定代表人:邓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已预交2520元),由原告***正和钢模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何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