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安亿竣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139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伦,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广安亿竣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
法定代表人:曾传和,职务不祥。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钢,职务不祥。
诉讼代表人:周秀前,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朱春林,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第三人:任书平,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广安亿竣林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春林、任书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5908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