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东方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邓键。
被执行人:**,男,1963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前锋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3633630.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分别向本院提交了(2021)广建破管字第8号中止执行告知函、(2021)广建破管字第9号中止执行告知函,并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法民破字第3-2号决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2-2号决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均已申请破产重整,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82.23元,已扣除作为本案的执行费;
三、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措施。本案债权尚余本金3633630.8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乾波
审判员  颜 飞
审判员  游小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