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18号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路中段(八角井镇双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42439。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8154H。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5427359.42元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表示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险错误,我公司愿意在价值5427359.42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共计5427359.42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