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457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保全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8154H。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申请人***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8111××××4556账户存款2850000.00元,实际冻结99684.8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在中国工商银行中江县支行2305××××3256账户存款2750315.12元,实际冻结9297.7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5100××××6017账户存款2741017.35元,实际冻结3014.8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