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69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四川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勇,四川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8154H。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