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03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5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8154H。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1409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