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海,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摩尔汽车用品广场9-64、6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安德镇安平东路16号1幢1楼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6元,减半收取547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爽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