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1941-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生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0083.33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10058.33元。
审判员张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