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3个,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未登记房产信息。
7.2023年10月10日、11月14日、12月6日、2024年1月2日、2月2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且无相关信息;
8.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申请执行人暂不清楚被执行人具体住址,故申请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住址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加 孜 拉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海 渊